(2011年6月量院〔2011〕5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使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和《浙江省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浙财教字〔2007〕176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对象、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资助具体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5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勤奋,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所评定学年内积极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且积极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
(六)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可给予优先考虑。
第三章 预算下达与名额分配
第六条 每年9月1日前,省财政厅、教育厅将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我校。
第七条 学校原则上按各二级学院普通本科生人数在全校普通本科生数中所占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必须持有家庭所在地乡、镇级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
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
(一)学生本人申请,并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要求用钢笔书写,字迹工整,不得有任何涂改痕迹。
(二)各二级学院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和所分配名额进行等额评定,并将推荐名单上报学校。
(三)学生处审核推荐名单,提出当年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二条 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分10个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四条 学年内国家助学金与校优秀学生奖学金荣誉、奖金均可兼得。
第十五条 助学金的评审、发放接受计财处、纪监办、学生处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本人必须如实上报家庭经济情况,如发现弄虚作假,学校将追回其全部资助金额,并视不同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计量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量院〔2009〕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