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中量大学生〔2016〕7号)
第一条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解决在校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学习费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浙江省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浙政办发〔2005〕2号)和《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浙教发〔2016〕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按照商业银行的有关规定运作,实行每年学生定期申请、高校初审、经办银行审批发放的管理方式。学校协助经办银行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条件:
(一)家庭经济确实困难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无刑事犯罪记录、学校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记录、不良信用记录。
(三)学习认真,品德优良,就读期间累计不合格课程1门以下。
(四)符合国家助学贷款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所需提供的资料:
(一)借款人:
1.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复印件。
3.乡镇及以上、街道、居委会民政部门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4.本人的书面申请,写明主要理由。
5.家长同意借款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意见书,并签字盖章。
6.就读期间的学业成绩证明。
7.经办银行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见证人:是指与借款人关系密切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般为借款人所在学院的领导、班主任及辅导员(不必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其职责是协助介绍人和贷款银行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需提供:
1.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工作证复印件。
3.贷款人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介绍人:是指借款人所在学校的学生处,其职责是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核,并与贷款经办银行协调相关事宜。
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办理流程:
(一)借款人如实填写《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二)见证人在核对借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后,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签字盖章,并写明借款人是否有违纪处分。
(三)以学院为单位将《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上报学生处,学生处对所提供资料进行进一步审核。
(四)学生处将贷款申请资料收集齐全后,通知贷款经办银行贷款的申请人数及其他必要信息,并将贷款申请资料送交银行。
(五)贷款经办银行对贷款申请人的资料进行审核。
(六)贷款经办银行安排人员到学校统一组织学生填写《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七)经办银行按约定放款日期发放助学贷款。
第六条 贷款金额
本科学生贷款金额每人每学年原则上最高不超过8000元。每位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经学生申请,由学校根据学费、住宿费、生活费标准和学生具体困难程度以及受资助情况进行审定。计算公式为:学生贷款金额=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个人可得收入,其中基本生活费按高校所在地的城市低保标准计算,个人可得收入包括家庭供给、各项资助和奖学金所得。
第七条 贷款期限
助学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其计算公式为:贷款期限=学制+13-已读年数。如遇特殊困难可向经办银行申请展期,是否展期由经办银行与借款学生商定。
第八条 利息计算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同期贷款利率执行,不得上浮。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若借款学生发生学籍变更,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有关书面材料,财政部门按实贴息。
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个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退学、被开除、出国等终止或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个月1日起自付利息。提前还款的,经办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九条 还款
国家助学贷款采取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可提前还贷,或利随本清,或分次偿还(按年、按季或按月),具体方式由经办银行和借款学生商定并载入贷款合同。贷款本息提前归还的,提前归还的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利息;贷款本息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人按规定计收罚息。
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商定。借款学生可视毕业后就业和收入情况,在1至3年后开始还贷、7年内还清。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以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确定还款计划。
对在校期间或毕业后服兵役,或毕业后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并服务期达到一定年限,或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借款学生,经省财政贴息助学贷款协调小组批准,可以奖学金方式代偿(减免)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有关具体办法由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另行制订。
第十条 违约处理
学校、经办银行建立借款学生违约记录通报制度。借款学生若存在不按借贷合同约定及时向经办银行通报已变动后的工作单位、联系地址等违约行为,使银行贷款形成风险的,或未提出展期申请以及展期申请未获经办银行同意、贷款逾期一年归还的,经办银行可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人姓名、身份证号及违约行为,并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追讨,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每年定期申请,学生于每年9月份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贷款的变更
贷款学生因毕业、转学、升学、应征入伍等发生学籍变更时,应与贷款经办银行重新确认或变更合同;出国(境)、退学、被开除等的学生,应在离校前向经办银行还清贷款本息;延长学业、休学等的学生应及时到学生处登记备案。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助学贷款或出现其它不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情况,所在学院应及时告知学生处并由学生处通知贷款经办银行,终止贷款。
第十三条 各学院、学生处应对在读学生申请助学贷款和贷款人发放、收回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予以协助。各学院负责对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借款人落实见证人。见证人如调离、出国、死亡、失踪等,其相应的借款人所在学院需指定新的见证人继续履行见证人的职责。指定新的见证人时须向学生处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各学院、学生处协助贷款经办银行清收借款人尚未清偿的贷款本息。应协助贷款经办银行按有关要求在应届毕业生毕业前的每年6月与经办银行办妥债权确认与资金核对手续,并办妥借款应届毕业生还款确认手续。学校凭有关确认书或还款证明为借款学生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国计量学院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量学生〔201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