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学生参加本校组织的任何考试和国家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及浙江省计算机等级考试的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及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认定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三条 教务处依据本办法,负责对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章 违纪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上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交谈、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六)在考场喧哗及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七)不听从监考教师的批评、处理,纠缠、谩骂监考教师的;
(八)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三章 作弊行为的认定
第五条 在考试过程中及考试结束后,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般考试作弊:
(一)考试过程中,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允许带入的除外);
(二)考试过程中,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
(三)考试过程中,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考试过程中,传递纸条或有关考试信息的;
(五)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下同)带出考场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或参加考试不交卷又谎称已交卷的;
(七)通过伪造证件及其他材料参加考试和获得考试成绩的;
(八)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门课程、同一考场有两份(含)以上答卷答案雷同的;
(九)事后有人举报,经查实,作弊事实成立的。
第六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严重考试作弊:
(一)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事先预谋,合伙作弊的;
(三)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四)因考试与成绩问题对教师进行威胁或进行贿赂的;
(五)通过非法手段买卖试卷或答案参加考试的。
第七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特别严重考试作弊:
(一)请他人代替考试的;
(二)群体性作弊的组织策划者。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其他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由教务处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认定。
第九条 对本办法认定的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按照《中国计量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