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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计量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3-13 08:43:29)    阅读次数:

(2009年5月量院〔2009〕2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困难学生资助;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提出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学生本人作出的违纪处分和涉及学籍管理规定的处理有异议的,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困难学生资助等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制与修读年限

第七条  本科学生标准学制为4年,最高修读年限为6年。

第四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我校的新生,持《中国计量学院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含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每学年第一学期初,学生应当在规定的两周时间内凭学生证和有效缴费凭证到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缓注册手续。未办理缓注册和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学籍,应作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缓注册视情况最多可申请2次,第一次缓注册期限最长2个月。因特殊理由第一次缓注册到期不能注册者,可在缓注册到期前一周内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第二次缓注册,不申请第二次缓注册者,则视为放弃学籍,应作退学处理。第二次缓注册期限到次学期开学初第一周。第二次缓注册到期仍不能注册者,可在缓注册到期前一周内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休学。第二次缓注册到期不申请休学者,则视为放弃学籍,应作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由所在二级学院向学生处提供相关学生名单,经学生处审核后送教务处,再办理注册手续。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和学分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的考试课和考查课都按培养计划的规定执行。考核合格,即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第十六条  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60分为合格)、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二级制(合格、不合格)。考试课的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的成绩和实验、实习等实践性环节的考核成绩可采用二级制、五级制或百分制记分。

第十七条  学期课程(不包括集中实践性环节课程、公共选修课程)考核或者考查不合格者,均可参加学校在下一学期开学初安排的补考,不参加补考则视为放弃。

第十八条  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因身患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学生,经校卫生保健中心证明,体军部批准,可改修体育保健课。体育保健课的成绩即为体育课成绩。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实行资格审核制度。任课教师在课程考核前对学生参加考核的资格进行审查。凡在一学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一)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的(含三分之一);

(二)实验、实习时数缺课达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或者实验、实习考核不合格的;

(三)缺交作业(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以上的(含三分之一);

(四)抄袭他人作业或者实习报告等,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无故不参加平时测验的;

(六)未注册的。

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的由任课教师写明原因,经开课二级学院(部)签署意见后,在考核前通知学生及所在二级学院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条  缓注册期间,学生经申请批准后可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活动,但学业成绩待注册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并填写《中国计量学院学生缓考申请表》(一式三份),因病不能参加考试还须经学校卫生保健中心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审批,教务处、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和任课教师备案后方可缓考(不包括补考)。原则上,缓考只能申请两门,选修课不得申请缓考。缓考随下学期开学前的补考进行,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成绩记载。无故不参加缓考或缓考不及格者须重修。

第二十二条  学生违反考场纪律、作弊或者旷考,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不得参加补考。违反考场纪律或者作弊,按照《中国计量学院学生违纪处罚条例》处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给予重修机会。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的,根据《中国计量学院学生违纪处罚条例》处理。

第六章    学业审核与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学业进行学期审核和分阶段审核。学生每学期(不包括毕业班)至少应获得12学分(不包括重修学分);学满两年至少应获得60学分,学满三年至少应获得90学分。

第二十五条  对学业审核不合格者作以下处理:第一次不合格时向学生提出警诫;第二次不合格时提出退学警诫;第三次不合格时必须予以退学。以上处理按《中国计量学院学生处理决定书送达程序》进行送达。

第二十六条  在学满三年即将进入毕业班阶段的学业审核中,已获得学分少于130学分者,必须在规定的两周时间内办理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在规定时间内不提出申请,则视为放弃学籍,应予以退学。

第二十七条  对毕业班学生进行毕业资格审核时,如学生未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学生已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但获得学分未达到培养计划规定要求的,可先行结业,然后申请补修课程。

第二十八条  对学业完成情况不满意的学生,可在每学年开学初按学年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九条  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编入下一年级相应专业的班级。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未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而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需按学年缴纳专业注册费,并按实际修读的学分缴纳学分学费。在标准学制年限内修完毕业学分总数,但未获得毕业所需的课程学分而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不缴纳专业注册费,只缴纳学分学费。

第三十条  结业后的补修按实际修读的学分缴纳学分学费。

第七章    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

第三十一条  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制是指学生在完成主修专业学习任务的同时,可以修读其他专业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学有余力的学生,在修完主修专业的同时,可以修读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学生修满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要求的学分数,可获得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证书,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的课程成绩记入其学业档案。

第三十三条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的管理按照《中国计量学院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章    免修、自修与重修

第三十四条  有免修要求且先修课程成绩良好以上的学生,可在开学后一周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免修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和开课二级学院(部)审核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可参加免修考试,成绩合格并完成该课程规定的实验量,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三十五条  学业优良、自学能力强或修读的课程与上课时间冲突的学生,可在开学后一周内提出自修某门课程的申请。经任课教师和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批准后,可自修整门课程或者课程的一部分。获准自修的学生必须按时交作业、参加实验(设计)并参加统一考核。

第三十六条  思想政治理论必修课、体育课、军事训练及实践教学环节不能免修、自修。

第三十七条  学期课程(不包括集中实践性环节课程、公共选修课程)补考不合格、放弃补考或者缓考不合格须重修。集中实践性环节课程、公共选修课程期末考试不合格,可以重修,也可改选其他课程。学生的所有学习情况及过程记入学业档案。重修的具体程序详见《中国计量学院课程补考重修管理办法》。

第九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规定申请转专业,具体按《中国计量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有一次转专业机会。

第四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如因患有疾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具体按《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给予退学的;

(五)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一)有正当理由申请休学的;

(二)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因病必须停课治疗、修养两个月(含两个月)以上的;

(三)学生因某种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学校要求其休学的。

第四十三条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填写《中国计量学院休学申请表》(因病休学的须有学校指定医院的证明),经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经学生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超过两年,休学时间不计入最高修读年限内。

第四十四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间,不缴纳相关费用。已缴休学学期(年)的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退还。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二)休学学生患病的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三)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往返费用自理。

(四)休学学生的户口暂不迁出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四十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六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向教务处申请复学。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其恢复健康,方可复学。逾期两周未申请复学的,应作退学处理。

(二)学生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向教务处申请复学。

(三)复学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低一年级学习。如该专业低一年级没有招生,则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四十七条  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学生不得参加学校的课程考试。

第十一章    退  学

第四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给予退学:

(一)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

(二)在学校规定的最高修读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两周时间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因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逾期两周未注册且无正当事由的;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含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本条规定的退学,对学生不是处分。

第四十九条  退学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申请退学的学生本人填写《中国计量学院学生退学申请表》,经家长同意、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由教务处汇总,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二)应给予退学者,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填写《中国计量学院学生退学处理表》(附有关材料)并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学生退学决定书按《中国计量学院学生处理决定书送达程序》进行送达。

第五十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因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退学的学生,由家长或者监护人负责领回。

(二)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以上的发给肄业证书。

(三)原则上,退学学生须在退学通知送达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四)因学习原因被退学的学生如在两年内重新参加高考并被我校录取,学校承认其原所修的课程成绩和学分。

第五十一条  如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学籍管理规定的处理有异议,在学校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和办法详见《中国计量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第十二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学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经学生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可提前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提前毕业申请应在预计毕业前两个学期提出,逾期不予办理。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凡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可在结业后三个月至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向学校申请重修(重做)一次,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如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学位。毕业时间按换发证书之日填写。

第五十五条  学满一学年(含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请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如遗失或者损坏,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和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章    学士学位

第五十八条  经审查准予毕业的本科生,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学校有关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中国计量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计量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量院〔2005〕76号)、《中国计量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量院〔2006〕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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