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院学位〔2013〕8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品行端正。
(二)完成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四)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五)学业优秀,通过补考或重修获得学分的课程累计少于10门(对于办理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延长期间涉及课程重新计算门次),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四舍五入保留一位小数,含2.0)。
第三条 仅因成绩原因未获学位的学生可在结业后3个月至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向学校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如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学位。
第四条 在校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或考试违纪受处分的,一般不授予学士学位。但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学生在受处分后,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在第一次进入毕业审核前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复核,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仍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或为学校赢得重大荣誉(省级以上各种荣誉称号;在学校规定的A类学科竞赛以及参照A类竞赛执行的学科竞赛中获三等奖(含)以上奖励,省大学生运动会单项前3名,省大学生球类比赛前3名的主力队员;省级以上文艺竞赛或文艺汇演一、二等奖的关键演员,由校团委认定)。
(二)获得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个人荣誉称号或学校二等及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
(三)在《中国计量学院国内一级、核心学术期刊和国家级出版社目录》的一级期刊中以第一作者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必须注明第一作者单位,以当年发表文章的期刊和原件为准,由中国计量学院科技处核实认定)。
(四)通过申报获得发明专利证书(前两名)。
(五)获得研究生入学资格(国外大学的正式录取通知,由国际交流中心核实认定)。
(六)完成志愿支援西部地区及省内欠发达地区一年以上(含一年,由校团委认定)。
第五条 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一)各二级学院逐个审核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学业成绩、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学士学位获得者初步名单,报教务处。
(二)教务处组织各二级学院教学院长复核学位申请名单。
(三)教务处将复核后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细则从2013级开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至2012级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