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量院〔2012〕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更好地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优化人才培养过程,以利于快出人才和出好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分制是以学分为计量单位来衡量学生学业完成状况,允许学生根据个人志趣与个性差异对所学知识和学习进程在一定程度上进行自主选择,把严格的目标管理和弹性管理结合起来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学分构成与计算
第四条 学分制的内容包括学分和学分绩点。学分是表征学生学习量和学习进度的计量单位。学分绩点是表征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和能力,反映学习的质与量的主要指标,是进行学生奖惩、评优和学籍处理的依据。
第五条 课程学分的确定,根据课程性质、授课时数和课外学习量等因素而定。原则上每16学时计1学分(体育等课程除外),课程设计、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集中实践教学环节每周计1学分。
第六条 为考核学生的学业水平,区别学生的成绩差异,需计算课程的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一)课程绩点的计算
百分制记分的课程绩点=课程考核成绩(X)×0.1-5,等级制记分的课程绩点=课程考核对应成绩值(X)×0.1-5,具体对应关系如下:
百分制 |
课程考核成绩 |
90≤X≤100 |
80≤X<90 |
70≤X<80 |
60≤X<70 |
X<60 |
课程绩点 |
4.0≤X≤5.0 |
3.0≤X<4.0 |
2.0≤X<3.0 |
1.0≤X<2.0 |
0 |
五级制 |
课程考核成绩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对应分数段 |
90≤X≤100 |
80≤X<90 |
70≤X<80 |
60≤X<70 |
X<60 |
对应成绩值 |
95 |
85 |
75 |
65 |
0 |
课程绩点 |
4.5 |
3.5 |
2.5 |
1.5 |
0 |
二级制 |
课程考核成绩 |
合格 |
不合格 |
对应分数段 |
60≤X≤100 |
X<60 |
对应成绩值 |
75 |
0 |
课程绩点 |
2.5 |
0 |
(三)平均学分绩点 =Σ课程学分绩点
Σ所学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主要指标。平均学分绩点保留小数点后1位。
第三章 课程设置与修读
第七条 课程按修读方式分为必修课、选修课两大类。
(一)必修课包括全校学生都必须学习的公共基础课、根据各专业培养目标而设定的学科基础课和专业方向课。学生必须取得必修课的全部学分。
(二)选修课包括校设文化素质类课程和院设学科及专业选修课程。学生必须取得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各类选修课的最低要求学分。
第八条 学校设置创新实践学分,学生的课外科技活动、课外社会活动等计创新实践学分。学生必须取得培养计划所规定的最低要求学分。
第九条 学生应根据本专业培养计划修读各类课程,结合本人学习能力等情况,在客观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在如下方面进行自主选择:
(一)自主安排学习进程。按一定的选课顺序,在教师的指导下,提前或延迟修读教学进程计划表中的有关课程,每学期(毕业班除外)至少应获得12学分。少于130学分不得进入毕业设计(论文)环节。
(二)自主选择听课方式。学生修读课程,除思政类、军体类、实践教学环节、毕业设计(论文)课程外,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自修整门课程或课程的一部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但必须参加该课程的实验教学环节和考核。
第十条 鼓励、提倡学习成绩优良且学有余力的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双专业、双学位。学生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并达到辅修专业规定的教学要求,即可获得学校颁发的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学分获取
第十一条 学校开设的所有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学生修读的课程,经考核后,百分制在60分(含60分)以上,等级记分制及格(或合格)及以上,即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和相应绩点。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不合格可在次学期初补考1次。必修课程补考不及格或放弃补考必须重修;已选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含已选未修读),可以重修,也可改选其它课程,但本课程的成绩与学分、绩点同时记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
第十三条 课程补考的成绩分为及格和不及格两个等级,补考及格,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学分绩点计1.0。
第十四条 重修课程的成绩和学分绩点,按重修考试的实际成绩及其相应等级的学分绩点记载。
第五章 学习年限与毕业
第十五条 我校本科教育实行弹性学制,基本学制为4年,学生可在3~6年内完成学业,最高修读年限为6年。
第十六条 本科专业培养计划一般按4年学制的进程设置分配课程学分(详见各专业教学进程计划表),各专业最低需修读160学分,具体毕业总学分要求以各专业培养计划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并取得某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即可申请从该专业毕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级本科学生起施行,其它年级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