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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计量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1-11 10:59:50)    阅读次数:
为建立完善的大学生成长成才的服务与保障体系,进一步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的组织管理和指导,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开展勤工助学不仅有利于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而且有助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安心完成学业,同时,也为学生参与学校内部教学、行政、后勤的管理和服务,提供了一种适宜的实现形式。学生非假期自行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利用课余时间,学生个人自行到社会上兼职或者从事其他勤工助学活动时间一般应限于假期。
   第二条  勤工助学的定义。大学生勤工助学指的是国家计划招收的在籍本科生从事学校规定范围内的智力、体力方面的工作,并因此而获得合理的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   组织管理。学生处是开展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制订相应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组织实施全校的勤工助学工作。
   第四条  岗位类型。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指按一定审批程序设立的长期工作岗位,岗位职责和用工时间相对固定。临时岗位指需完成临时工作任务而设立的短期工作岗位。
   第五条  设岗原则。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由学校统筹安排、设置。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作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禁止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六条   岗位申报。固定岗位用工计划的申报,校内各用人单位(部门)在每年9月15日前,书面提出年度勤工助学用工计划(包括明确的岗位数、工作量、实施管理的人员和方式、酬金标准和金额等),填写勤工助学用工计划表并报学生处。临时岗位用工计划的申报,校内各用人单位(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分别在每月25日前或提前3天填写勤工助学用工计划表,将部门下个月的勤工助学计划上报学生处。
   第七条   校内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固定岗位工作按月计酬,不超过320元/月(10元/小时*不超过8小时/周*4周/月);临时岗位工作按小时计酬,每小时10元。
   校外岗位有专业技能输出、家教、营销、文体娱乐演艺等。供岗单位须填写文本协议,附上企业资质有效证明,岗位数量以方便操作为准,其报酬原则按用人单位(或个人)所签定协议执行,不低于《劳动法》规定。
   第八条   勤工助学申请。凡中国计量学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都可以申请参加勤工助学,采用自我推荐和各二级学院推荐的办法。
   人选确定原则:(1)家庭经济困难者优先;(2)有个人特长者优先;(3)同等条件下,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岗位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录用。
   第九条  日常管理。各用人单位(部门)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工作的日常管理,包括对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提出工作要求、提供指导和劳动工具,检查完成工作情况,并及时将信息反馈给相关二级学院。各用人单位(部门)于每月28日前将当月完成工作情况、酬金数额报学生处审批,计财处负责核发。各用人单位(部门)需要更换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时,须向学生处提出申请,由学生处进行协调更换。
   第十条  奖惩。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奖”,每学年评定一次,授予在勤工助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同学,颁发荣誉证书。对不能按要求完成勤工助学的学生或因从事勤工助学而严重影响学业的学生,学生处有权对其进行工作调整或暂停其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对在勤工助学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在勤工助学岗位上的工作表现,一般不在学生综合量化测评中加减分。不报名参加勤工助学或被取消勤工助学资格的学生,不得享受本学期的困难补助和下一学年的学费减免。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中国计量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量院学〔2006〕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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