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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计量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1-11 11:09:01)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引导学生健康成长,培养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合格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中国计量学院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的规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四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管理制度,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既往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校及学生所在学院(部)给予教育批评或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待违纪错误,积极协助组织查清违法违纪事实;
(二)主动提供情况,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查证属实;
(三)违纪后有主动采取消除影响、挽回损失、减轻违纪所造成后果的行为;
(四)其他应予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  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捏造事实,或者拒不承认错误;
(二)干扰、妨碍组织调查处理行为;
(三)在校期间已受过违纪处分;
(四)违纪群体中的为首(组织、策划)者;
(五)其他应予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学生的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八条  反对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参加邪教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策划、实施煽动闹事或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破坏安定团结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情节轻微,经教育能改正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情节严重,尚未造成恶劣影响,经教育尚能改正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或行政管理机关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盗窃、侵占、诈骗、敲诈勒索、哄抢、抢夺或损毁公私财物的,除退赔外,视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侵占、诈骗公私财物的:
1.作案价值在公安机关立案标准以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作案价值在立案标准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结伙作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盗窃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明知或应知是赃物而购买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利用他人遗失的信用卡、校园卡等窃取现金或进行消费的,按本条第(一)款给予处分;
(三)敲诈勒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哄抢、抢夺或抢劫公私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损坏的公私财物价值不足5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价值在500元—10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价值超过1000元或后果、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侵犯、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正当权益的,视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散播属于国家机密的各种信息,制造、散播政治谣言,发表、散播危害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言论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发表、散播有损学校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捏造事实、侵犯他人名誉,恶意骚扰或散布他人隐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盗用组织或他人名义谋取私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伪造、变造或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等,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除赔偿经济损失、承担医疗费用等外,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引起事端,造成打架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轻微伤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但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轻微伤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打架事件已终止又报复他人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持械威胁、打人者,比照本条第(二)款处分;
(五)不听从管理并殴打执行公务、实施教育管理的工作人员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结伙斗殴(打群架)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其他参与者,根据情节参照本条其他款项给予从重处分。
第十四条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手机或其他通讯设施实施违法行为的,给予下列处分:
利用计算机技术攻击校内外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系统瘫痪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或为赌博提供条件(含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等)的,除没收赌资、赌具外,视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般参与者或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组织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屡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的,参照有关条款从重处分。
第十六条  视听、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及其他非法、有害的书刊、图片、音像制品等的,除没收上述物品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视听淫秽及其他非法的书刊、图片、音像制品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及其他非法的书刊、图片、音像制品等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吸食毒品或容留、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猥亵或调戏、骚扰异性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卖淫、嫖娼行为的当事人及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视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含在建筑物、公用设施上乱涂乱画、违章张贴,乱仍废弃脏物等),不听劝阻或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严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掷砸物品,不听劝阻的,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职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为首或组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学校学生公寓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学生公寓内留宿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学校学生公寓擅自留宿外来人员或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居住的,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外来人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或出租学校学生公寓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学校学习或生活区内大声喧哗、恶意起哄,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经教育批评仍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七)未经批准在校内从事销售(推销)、旅游中介、交通售票或客源组织等营利性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引发纠纷或造成他人合法权益受损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在学校内进行宗教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组织者或起主要作用的人员,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九)未获得批准,擅自组织同学外出集体活动,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患有传染性等疾病,隐瞒病情或拒不接受治疗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一定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或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学校学习或生活区内违章用电、用火以及危险物品,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危险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作伪证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纪事件的目击者隐瞒事实真相或有作伪证行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违纪事件的参与者故意作伪证,参照相关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三)目击者受威胁、胁迫而进行隐瞒真相或作伪证的,可视情节予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没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活动的,按旷课论处。一学期内旷课在10学时以内的(旷课按实际授课时间计),给予通报批评。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或连续旷课符合下列情形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旷课累计达10-29学时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达30-49学时或连续旷课1周以上2周以内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在考试中作弊或有其它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根据《中国计量学院学生考违纪、作弊认定办法》,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认定为违反考场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被认定为一般考试作弊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被认定为严重考试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被认定为特别严重考试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及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准则行为,情节、后果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后果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屡次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违纪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原则上以一年为期。毕业班学生在毕业或结业前发生违纪行为,达到留校察看处分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留校察看期自受处分之日起至学生毕业或结业离校止。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有悔改表现或显著进步者,可按期解除;在留校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或受重大表扬、荣誉奖项者,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或再次违反校纪校规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本办法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可以根据最相类似的原则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与程序
第二十九条  处分权限与程序
(一)给予学生记过以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经学生处和相关部门(因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场纪律的经教务处;因违反国家和学校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经保卫处)复核,会签同意备案,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签发处理决定后,二级学院代学校拟文、公布;
(二)跨二级学院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和相关部门(因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场纪律的由教务处;因违反国家和学校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保卫处)查清事实,相关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处理决定建议,经学生处和相关部门复核会签,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签发处理决定后,由学生处代学校拟文、公布;
(三)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由相关二级学院查清事实、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处理建议,经学生处和相关部门(因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场纪律的经教务处;因违反国家和学校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经保卫处)复核会签,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签发处理决定后,学生处代学校拟文、公布,并将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二级学院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两种处分,在学校处分前,学生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视情况,参照《中国计量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中的听证程序,安排听证会,允许学生到会申辩。
第三十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违纪处分,应当出具书面的处分决定文件。处分决定文件一式三份,受处分学生本人的一份按《中国计量学院学生处理决定书送达程序》送达,一份送交受处分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存入受处分学生档案,另一份留学校备案。二级学院在收到受处分学生的处分决定文件后要做好相应的教育工作,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结果,处分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提出申诉的权利及相关事项。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必须用钢笔(或水笔)书写,所需材料必须齐全,存档保留。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材料除了正式的处分决定文件外,其他材料还应包括:本人检讨、事件经过、旁证材料、证人证言和详细的时间、地点以及处理决定等原始材料。
第三十三条  学生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申诉与听证
第三十四条  处分决定作出后,受处分学生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处分学生拒绝在送达通知上签字或由于特殊原因处分决定文件无法送交受处分学生本人的,以学校公布之日算起),根据《中国计量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五条  对受处分学生的申诉,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根据《中国计量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全日制研究生和全日制成人学历教育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办法执行,分别由研究生部和成人教育学院负责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计量学院学生违纪处罚条例》(量院〔2005〕72号文件)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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